南方日报讯(记者/黄少宏通讯员/钟紫薇曾维亮)东莞市谢岗镇两男子因曾看见他人在某工业区一铝制品公司附近偷盗铝制品,前往查看后发现围墙处有空洞,便“守株待兔”待他人往空洞外扔铝管时,便上前将其占为己有随后转卖。5月7日,东莞市第三对外通报这起“贼盯上贼”离奇案件的审理情况。涉案的两名男子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铝管民币1000元。
2013年9月3日下午1点,被告人杨某春到东莞市谢岗镇某工业区的东莞某铝制品有限公司靠东边铁皮围墙处,发现铁皮处有一空洞,遂认为有人会从该公司盗窃铝管并从空洞处将铝管扔出来,后与被告人王某三到该处窃取铝管。
当天晚上9点,杨某春、王某三到该公司的靠东边围墙后面附近的山,果然看见有人从该公司内通过铁皮的空洞处往外扔铝管,杨某春两人上前,扔铝管的人遂跑掉,后杨某春与王某三将放置在该处的356根铝管(价值5493.08元)占为己有。次日2时许,在谢岗镇五星村巡逻时发现杨某春形迹可疑,经,杨某春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协助抓获王某三。破案后,缴获356根铝管,已发还该公司。
据被告人杨某春供述,因其曾看到过有人在该公司旁边的山坡上偷铝制品,在前往该地点查看发现有空洞后,便判断肯定有人偷运铝管,于是跟其湖南老乡王某三合伙窃取铝管,后以5元一斤的价格转卖给他人。
东莞市第三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春、王某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已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春因形迹可疑被时即交代盗窃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春还带领抓获同案被告人王某三,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三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视两人的犯罪情节及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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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责编:朱景
(原标题:东莞:贼盯上贼盗窃300多根铝管每斤卖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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